2026年11月5日星期四

七个月,沉默比判决更刺眼——锐评辽宁高院对徐艳华刑事申诉的“技术性消失”

原创朱以山 百姓法网2026年11月2日 20:17

山东https://mp.weixin.qq.com/s/d5Ip0FLULXuRQdD0PSpo2Q

一位 75 岁老人,儿子死得不明不白,工亡认定被拖了十年才讨回;

她自己,却先被“寻衅滋事”判了六个月。

现在,连替儿子讨公道的母亲,都想讨回自己清白的名字。

可辽宁高院用七个月告诉她:

你可以通过网络交材料,可以通过挂号信交材料,可以拨打三个电话,但你可以永远等不到一纸裁定。

一、“办结”两个字,是最体面的敷衍

2026 年 4 月 7 日,网上平台提交;4 月 17 日挂号信,XA31652742021,4 月 20 日 8:26 签收;

系统流程走完:接收、审查中、已办结。

办结了什么?

没立案告知,没补正通知,没谈话,没驳回决定书,没一句“你这案子我们看了”。

只有一串状态:已办结。信访终结。

按最高法刑诉解释,刑事申诉立案审查,三个月内决定,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七个月即将过去,要么超期违法,要么把“办结”做成数字游戏——

系统显示结束了,人还在门外。

这叫“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吗?

不,这叫:

平台可以收件,责任可以不认;

流程可以闭环,正义可以断链。

二、电话那头,是司法的“智能无人区”

024-22696650:十月下旬连拨数日,未接通。

22696713:无人接听。

12368:接通了,然后给了一个024-22696650——没有然后。

一个 75 岁老人的儿子,替母跑腿,穷尽网上、纸质、电话三种渠道,得到的反馈是:


系统已读,人工离线,责任蒸发。

辽宁高院官网挂着“一站式”“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

现实是:门牌号发你了,门是画的,铃是你自己响的。

更讽刺的是,2021 年朱以山就写过:

《辽宁省高级法院的民意沟通信箱沟通不了民意》——邮件发两次退两次。

五年过去,信箱修好了,电话又聋了,平台又哑了。

三、工亡改了,刑罪还在:这是把母亲钉在耻辱柱上

本案最锋利的反讽在于:

当年说“不是工亡” → 后来行政判决认了:是工亡;

当年说她“非访滋事” → 现在工亡前提已被推翻,她上访的“事”本来就在理;

儿子白金龙的冤案终于被正名,母亲却顶着“罪犯”案底

到了 75 周岁也没有人主动纠正。

定罪逻辑的根被拔了,树还立着。

这不是申诉人不讲理,是原判决站在了已经被否定的事实地基上。

刑诉解释明确:原判决“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再审。

辽宁高院不说话,不接听电话,不是因为法理不清楚,是因为沉默成本最低。

四、七个月不回复,不是忙,是选择性失明

别拿“案子多、人少、疫情遗留”糊弄人。

材料齐不齐?申诉状、一二审文书、驳回通知、身份证、委托手续,全按清单交了;

渠道正不正?网上平台 + 挂号信双轨;

主体对不对?近亲属代为申诉,本溪中院已驳回过,按规则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它不缺材料,缺的是把一个人当人的耐心。

七个月不驳不立,本质是一种“软驳回”:

不给你文书,你没法再诉;不给你谈话,你没法当面讲;不接电话,你连质问都找不到耳朵。

这是用行政冷漠,把审判监督程序活活憋成“死信访”。

五、给辽宁高院照一面镜子

你们官网上写的是:

让打官司“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可以不用跑”。

徐艳华案的现实是:

跑了两遍门,交了两套材料,打了几通电话,七个月后,系统里一句“信访结束”。

“法治化营商环境”公告发得震天响,

75 岁老太太的清白,却不在营商环境里,也不在民心账上。

一个连刑事申诉都不敢明文驳回的法院,有什么底气奢谈“护航”?

一个把“已办结”当挡箭牌的系统,配谈“司法公信力”三个字吗?

六、结语:别让“办结”变成对活人的宣判

徐艳华要的,不是热搜,不是赔礼,

是那张“寻衅滋事”的判决书,被正式撕掉。

七个月沉默,已经不只是程序怠工,

而是用时间消磨一个75岁母亲最后的反击力和最后的呐喊。

奉劝一句:

可以挂“已办结”,但别把良心也设成自动回复;

可以关掉电话,但关不掉“工亡认定已翻案”这个事实;

可以把老人拖到 76 岁,但拖不灭卷宗里那行字——

“她只是想给她已经去世的儿子,也给自己,讨一个公道。”

辽宁高院,别再让“辽法网信”四个字,变成“聊法无信”。

2026年11月1日于北京

徐艳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白俊龙提供事实材料和证据。

朱以山组织材料编写。

腾讯元宝大模型提供修改合成。











2021年4月5日星期一

当事人始终主张权力居然被认定已经超期 ——辽宁本溪一基层法院办案多头堵

当事人始终主张权力居然被认定已经超期

——辽宁本溪一基层法院办案多头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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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辽宁省本溪市传来消息,称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0502行初3号行政裁定,当事人多年主张权利,当事人甚至因此被行政拘留,被判刑,法院居然认定超过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追诉期。

可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身,却没有主张当事人的申请已经超期。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还认为,此案不存在行政违法,此案原告列举被告不当,重复起诉……等等。

本案的当事人徐艳华的儿子白金龙2002年3月13日,在工作岗位上被杀害致死。

如此明显的案件,2013年4月27日,白金龙的工伤认定才在徐艳华不断努力之下得到认定。

由于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歪头山铁矿,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歪头山铁矿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存尸费用,又导致徐艳华七年多没有及时领取工亡待遇。

一直到2020年9月23日,原告才得到按照2001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140,520.52元人民币的工伤待遇。

徐艳华才不得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万万想不到的是,始终主张的权力,居然被驳回。而且,此案没有经过开庭审理,长达十一页的裁定书,到处都是替行政机关辩解的说辞。


驳回的理由不但多头堵,而且自行矛盾:已经主张过权力,就不存在超期。

此案只有一个理由就可以驳回,没有必要罗列四五个理由。

看来,审理此案的法官也是特别的心虚。

徐艳华已经提出了上诉。

我们认为,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应该正确对待徐艳华的诉求,而不是再继续祸害老年丧子的徐艳华,不应该让人家在雪上加霜。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密切予以关注。

2021年4月6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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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的白金龙和他的母亲徐艳华 图片

行政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徐艳华,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5206213625,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歪头山铁矿综合厂退休工人,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镇矿区南路水源一巷3-3栋3号,邮编:117006,联系电话:13842498108

委托代理人:白俊龙(上诉人之子),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7410113612,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武安路24-2栋5单元3楼8号,邮编:117000,联系电话:13842495906

被上诉人1: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水塔路22号,法定代表人:金明哲,电话:024-42808655,42896815。

被上诉人2: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樊增军,联系电话:024—42818097。

诉讼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0502行初3号行政裁定。

二、责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做出的(2021)辽0502行初3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一审认为超过诉讼时效错误。

一直到2020年9月23日,上诉人才得到按照2001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140,520.52元人民币的工伤待遇。

本案的事实发生在2020年9月23日,而不是2002年3月13日,也不是2013年4月27日。

第二,一审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错误。

2014年的起诉时要求兑现工伤待遇,这次的起诉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利息损失,完全不是一回事。

第三,上诉人起诉的两个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被上诉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上诉人。”

因为造成延期支付的责任,2002年3月13日前,是被上诉人1,他们之前做出的决定因为违法被法院撤销。

2002年3月13日后,延期支付的责任是被上诉人2,上诉人提供了工伤认定,被上诉人2仍然拒绝支付工亡待遇。存放尸体的单位是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歪头山铁矿,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歪头山铁矿没有按时缴纳费用,才导致无法火化。

两个被上诉人没有依法督促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歪头山铁矿及时缴纳费用。

即使上诉人起诉的主体不对,一审法院应该对承担责任的被上诉人作出实体判决,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四,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上诉人财产损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究竟是哪一个原因驳回起诉没有明确指出来,反而一会说超期,一会说重复起诉,一会又说主体不对,完全是一种两头堵的不负责任行为,长达十多页的裁定故意违背事实,错误使用法律。

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此案。

此致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艳华(签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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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5日星期一

辽宁本溪:十八年后才得到的工亡赔偿金 ——民意网跟踪关注整整两年多才得以兑现

辽宁本溪:十八年后才得到的工亡赔偿金

——民意网跟踪关注整整两年多才得以兑现

上图为白金龙和他的母亲徐艳华

      2020年9月23日,白俊龙从辽宁省本溪市给笔者发来消息,告诉笔者,在民意网持续了两年的跟踪关注之下,他的弟弟白金龙的工亡待遇终于给支付到位,按照工亡前一年的全国平均人均可支配收入给计算了工亡待遇,合计140,520.52元人民币。

得知这一消息,笔者实在无法高兴得起来,心里反而沉甸甸的,尽管白俊龙主动给我兑现了奖励。

白金龙是2002年3月13日在工作岗位上被杀害,当时年仅27岁,是一起很明显的工亡事故案件。

在辽宁省本溪市,直到2013年4月27日,有关部门才在白金龙的母亲徐艳华、父亲白尚多(已故)的多年诉讼和上访的情况下,给认定为工伤。徐艳华因此还被以寻衅滋事罪判了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徐艳华一家花费的律师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也早已经超过了十万元。

认定为工亡之后,在支付白金龙的存尸费上,所在单位百般刁难,2019年法院才给立案。白金龙的工亡待遇,在民意网持续跟踪了两年之后,才得到解决。据了解白金龙的尸体已经严重腐烂。


而且,适用的是十八年之前的标准,延迟十八年的利息一分也没有支付。

白金龙的工亡待遇应该执行哪一年的标准?是工亡发生的那一天,是认定为工伤的那一天,还是发放工亡待遇的那一天?我们希望有关专业人士能够给出一个权威的答案。

安息吧,白金龙。

2020年9月25日星期五